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英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862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氫大麻酚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肆肆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622號被告洪英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四氫大麻酚2包(驗餘淨重合計2.446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洪英宏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105年12月2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案查扣之煙草2包,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2.4469公克,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281號毒品鑑定書、證物採證照片在卷可證(見105年度毒偵字第6157號卷第54、64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