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被告 劉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93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