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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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及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環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易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退還保證金及尾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另應查明被告之正確名稱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新建工程處」或「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2萬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657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