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惠惠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2,600元為在賭檯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在賭檯之財物」,既屬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杜惠惠因賭博案件,於106年1月31日14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旁之鐵皮屋內為警查獲,扣得賭資2,600元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3頁)。而被告上開賭博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3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扣案之賭資2,60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案(見警卷第6頁),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