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2、3、4、5、6、7、8,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6、7、8,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9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對附表編號2、3、4、5、6、7、8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準。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關於數罪併罰「㈠、定應執行刑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執行;第五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分述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㈡刑法第41條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修正前之該條規定則為: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而就該條第2項部分而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五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6、7、8所示之罪,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原判決所處之刑,經減刑各如附表所示,其犯行雖分別於修正刑法施行前後所為,依前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應為新舊法比較,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拘役10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4日│95年9月10日│95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8600號│8742號│第310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員簡字第527號│95年度員簡字第558號│95年度訴字第167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05│95.10.27│95.10.3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員簡字第527號│95年度員簡字第558號│95年度訴字第16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13│95.11.26│95.11.23│├─┴─────────┼──────────┼──────────┼──────────┤│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拘役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639號│596號│1272號││││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9月3日│95年9月5日│95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082號│9082號│908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324號│95年度易字第1324號│95年度易字第13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7│96.01.17│96.01.1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324號│95年度易字第1324號│95年度易字第1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12│96.02.12│96.02.12│├─┴─────────┼──────────┼──────────┼──────────┤│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74號│1374號│1374號│││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5年9月6日│95年9月11日│95年7月28日、95年9月│││││11日、95年9月27日、│││││96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0136號│10136號│第46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0號│96年度簡字第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7│96.01.17│96.04.25│├─┼─────────┼──────────┼──────────┼──────────┤│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0號│96年度簡字第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6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12│96.02.12│96.07.02│├─┴─────────┼──────────┼──────────┼──────────┤│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0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06號│1406號│3930號│││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編號2至8號係數罪併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