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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