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由該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二0四號案件審理中。查本案與前揭起訴在前之偽造文書案件犯罪手法相近,時間亦屬緊接,有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成立連續犯之虞,屬裁判上之一罪關係,非可再由法院逕為實體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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