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彭川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源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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