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40號上訴人 王智信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上訴人 賴安成 訴訟代理人 許氷茹 被上訴人 劉瑞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0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王智信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026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已2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無從再合意停止,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