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851號聲請人 杜莉 亦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李宜蔆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道○段○○○號13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11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宜蔆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