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張德然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
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