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劉耀隆 即金吉利不銹鋼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碩工程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31日│210,000元│JBA0000000││││限公司進利│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