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告 劉雄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樂成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3萬2,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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