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文慶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文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1月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