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法官馮俊郎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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