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玉簡字第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玉簡字第五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三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罰金一萬二千元,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雅女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