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