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廖富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瑞梅廖棋俊廖銘敏廖敏熒廖淑英廖方英廖惠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6,581元【計算式:(東振新段155-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1853㎡×應有部分1/8)+{阿拔泉段594-8、594-64、594-14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50元×(19942㎡+1328㎡+3571㎡)×應有部分1/8}+東振新段201建號2萬5,000元=250萬6,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
㈡、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全部,姓名、住址欄均勿遮隱)及異動索引○○○鄉○○○段201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全部,姓名、住址欄均勿遮隱)。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周圍道路標示、系爭4筆土地及建物之使用現狀與照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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