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志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王志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12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年度案號│署(下稱臺中地檢│度偵字第2114號│度偵字第3449號│度偵字第3955號│││署)108年度偵字││││││第21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34│108年度豐簡字第││最後││124號│124號│8號│2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28日│108年5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34│108年度豐簡字第││││124號│124號│8號│247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5675號│度執字第5675號│度執字第7103號│度執字第8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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