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496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