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66,26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5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