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參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壹、貳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8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又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21日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即附表編號參)。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8日│95年11月28日│95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303號│95年度毒偵字第6303號│96年度偵字第49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562號│96年度訴字第562號│96年度易字第622號││審││││││├───┼───────────┼───────────┼───────────┤││判決│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96年5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562號│96年度訴字第562號│96年度易字第622號││││││││├───┼───────────┼───────────┼───────────┤││確定│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6月2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符合(業經本院96年度│不符合(業經本院96年度│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584號裁定減刑)│第2584號裁定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參月又拾伍日│貳月│陸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