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利息按年息20%計算,並按月收取違約金,
詎被告簽帳消費後即未按期繳款,至95年9月2日止共積欠信
用卡款項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按期給付,爰依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到場表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電腦帳單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秀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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