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玉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玉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