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移調字第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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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76號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毛妍懿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丙○○朗讀案由:
聲請人乙○○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蔡明哲律師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郭國益律師相對人甲○○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乙○○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前給付相對人甲○○新台幣肆拾玖萬元。
二、給付方法:匯入相對人甲○○開設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內。
三、相對人甲○○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1296-1地號、面積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0分之108之土地,及坐落其上第874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占有予聲請人。
四、確認兩造間就上開第三項之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簽訂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五、聲請人及相對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丙○○原告:乙○○原告訴訟代理人:蔡明哲律師被告:甲○○被告訴訟代理人:郭國益律師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6年度訴字第866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五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