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八號裁定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
4月23日以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