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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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付、骰子柒粒、碗公壹只、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觸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規定,以95年度速偵字第14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正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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