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與被告 蔡玉釧蔡清修蔡聰興蔡仁傑歐亞修蔡郭 臨時六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雖已於民國(下同)
101年2月1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432元,惟查: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806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應將原告之抵押債權,自74年6月20日起至74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金額35,000元,暨自7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1802,500元,及本院執行處未採列之執行費用91,540元,共計1929,040元,列入分配並優先受償。因原告為抵押權人,假設原告之主張可以成立,其請求列入分配之上開金額,仍可全部受分配,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依上開金額核定,即1929,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原告僅繳納15,432元,尚不足4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