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郭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秋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
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
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號土
地,即應以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訴訟之兩造,惟起訴狀被
告欄雖記載被告陳淑秋等人之姓名及地址,惟未提出上開土
地第一類謄本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戶籍謄本等資料供本院確
認當事人是否適格及正確送達地址;前經本院以民國108年3
月8日新北院輝民仁108板簡調字第35號函命原告於20日內提
出本件各被告戶籍謄本,若有發生繼承情形,請查報法定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或有再繼承或再再繼承情形亦請一併查報,該函文已於108
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惟原告迄未補正,爰
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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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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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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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補正以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全│
││體共有人為本件訴訟之原告(同意分割)或被告(│
││不同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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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報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
││略),若有發生繼承之情形,則提出該被告之繼│
││承系統表,並查詢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
││承,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有再繼承或再│
││再繼承情形亦請依前述方式查報法定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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