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債權人 黃清福 債務人大鵬灣青洲海上樂園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鵬灣青洲海上樂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大鵬灣青洲海上樂園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並提供其負責人最新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