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70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巷9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依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通知其於7日內補債權讓與證明書,應補充記載讓與之日期及簽立之日期及附表,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釋明之責,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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