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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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7號原告 鍾雨萱
鍾靜萱 特別代理人 張樹福 被告 鍾子雲 被告 呂學淵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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