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被告 陳清舜

吳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為調查被告陳清舜究是否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臺南簡易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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