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金福
被   告  康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0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嗣原告於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500,及自10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原告受合法通知,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
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於108年4月14日欲購買遊戲消費點數,遂叫原告先
幫其墊付,嗣原告幫被告支付遊戲消費點數代墊款46,500
元。雙方並協議被告應分別於108年7月5日、108年7月13
日歸還原告31,000元、15,500元,然被告僅清償20,000元
,迄今尚餘26,500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代墊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6,500元,及
自10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本件1500點Q點並非原告原先擁有然後借給被告,而是被
告託原告代買,原告是匯錢給賣家,幫被告先墊,買到後
再透過平台轉給被告,當初原告幫被告代墊購買款項當時
候市價一點是31元,所以原告幫被告代購15000點,後來
原告跟被告有達成協議分別於108年7月5日還31,000元、
108年7月13日還15,500元,另外被告是主動要還原告2萬
元,並非原告打被告,被告才還的。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借被告Q點1000點,價值31,000元,另外被告姐姐有
跟原告借1000點,付了500點的錢,另外500點還沒付,價
值是15,500元,被告姐姐那500點也是交給被告,所以原
告認為被告要還他46,500元。兩造有協議被告於108年7月
5日還原告31,000元、108年7月13日還原告15,500元,但
是條件是平台要正常,讓被告可以拿到錢把錢還給原告,
但後來平台讓被告換不到錢,所以有還原告2萬元是因為
原告有打被告,被告為了息事寧人才還原告2萬元,後來
被告去問律師發現被騙,所以被告不願意還剩下的26,500
元。
(二)原告所說與事實不符,被告並未向原告借錢,怎哪來需要
還款之理由呢?原告所說虛無,應該只是隨便講講;被告
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原告之美元,也未曾向原告借錢,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錢
,應請原告提出借據和本票之證明。事實上Q點已造成全
台數萬人被騙,新聞都有多篇報導,許多人也都提告了,
檢察官也承辦起訴了,而被告實際上還因Q點被騙而損失
金錢。
(三)原告主動來找被告,跟被告表示現在有Q點虛擬貨幣消費
平台,若參加使用Q點點數消費時可以有80%高額的回饋,
重要的是Q點平台讓你兌換美金可以拿回錢來(1Q點=1美
金=31台幣有保證)實在好云云,但因被告聽完就覺得怪
怪的,所以被告沒參加Q點平台當原告之下線。後來因原
告是Q平台講師,也是組織上線業代領導,如果找招集到
下線,原告也有高額獎金,所以原告陸續主動找被告三次
,一直向被告表示Q點有多好,但是遭被告拒絕。之後過
幾天原告跟被告說表示因其與被告是朋友,所以原告拿Q
點借給被告使用,如果好用的話,因為Q平台可以換錢,
所以到時候再請被告給他Q點的錢就好。被告嗣向原告表
示僅有幾天而已,被告怎麼會知道好不好用,未來平台是
否可以正常運轉,用Q點可否換到錢都不明確,因為被告
不知道未來所以拒絕原告。最後原告跟被告保證若3個月
內平台正常既平台可以換到錢,那被告再給錢就好(1Q=1
美金=31台幣),反之就不需給錢,但兩個月左右Q點平台
就異常出問題了,平台也無法用Q點兌換美金,商家也不
收Q點了,原告之保證根本就是詐騙,被告還因此損失台
幣數萬元,因此被告在此主張其前提條件不成立,不符合
使用效力。
(四)原告為Q點平台講師及業務領導,到處宣傳Q點拉人頭參加
Q點平台進而從中獲利,而被騙者眾,而其亦罔顧受害人
財損及心理煎熬,到處哄騙為常業行為實不足取,請求原
告歸還被告2萬元及被告姐姐15,500元,以維護社會正義
原則。另因現在Q點平台無法正常兌換金錢運作,原告另
起爐灶開始推行包租婆遊戲,自己先接房子承租,然後再
找人來承租這房子(不是真實世界的租屋收租金,而是虛
擬的),作為後金補前金的不法獲利行為,亦請鈞院阻止
這一股社會歪風,否則到時候會有更多人受騙。
(六)原告所提出之陳報狀敘述不明,且片段雜亂不知所云,此
外其所附附件片段不完整,也沒有前後文對照,被告因而
不了解其意。如果被告僅是靠臆測而為答辯,惟恐不實際
,所以請求原告需提供完整並有前後文,不可只擷取片段
,否則會扭曲事實。被告待原告完整說明提出,了解其意
之後再做說明。如前次所提答辯狀所述,原告保證三個月
平台正常運轉才需討論有無給付的問題,然而2個月左右
平台就異常既無法Q點兌換金錢因此主張條件不成就,故
被告也就無庸給付之。
(七)事實上Q點已造成全台數萬人被騙,而其中被告也是受害
人之一,被騙數萬元,而原告為Q點平台的講師及領導,
了解Q點內幕還到處招攬並收取金錢,而讓人掉入詐欺的
陷阱裡面,原告並涉有吸金的非法行為(檢調單位已認定
Q點平台為非法吸金之案件),亦違金融法規,故請鈞院
替被告主持公道維護社會正義。
(八)原告所說與事實不符,其在所提的原證上已表示是原告自
己借Q點給被告使用,而並非被告請原告購買而代墊款項
,自無本件返還墊款的事由。
(九)原告陳報狀所提第1點,根本毫無證據可言,其所附原證1
上看不到Q點可1:31使用的字,根本無法認定,應是原告
臆測或自己胡亂拼湊,故其說法實在無法採信。再者原告
在原證1上自己註解說7月前Q點可用(換句話指1/1~6/30
可用,7/1之後就不可用了),跟被告所說的6月平台就無
法正常運作使用相差不遠只是換個詞而已,這等於原告自
己承認無法履行向被告保證3個月平台運作正常的條件嗎
?又被告從來沒拿過平台美金,那個只是分數,line的留
言下面第二行有說,請原告看清楚,不要混淆視聽。此外
,被告從頭到尾沒看到悠遊卡,更不是用Q點的點數來購
買,而是原告要求被告拿1萬元給他,所以是被告花錢出
去而不是用Q點支付,由上可知,原告又在混淆視聽。假
若LINE留言內之1萬是指的1萬個Q點,那相當於台幣31萬
元,請問台灣有發行1張31萬元的悠遊卡嗎?原告不斷的
在混淆視聽,企圖矇騙事實而說謊,是否有欺騙偽證之嫌
,請鈞院明辨。
(十)原告於5月份時跟被告姐姐買艾多美產品不給錢,而用Q點
來抵押支付,但因為被告姐姐需要現金來批發買艾多美產
品,所以請求原告禮拜三的時候支付現金2萬多元。原告
其餘所述因其並無明確說明,而且皆在6月之前,被告也
不清楚其意(即原告的保證期間內),故被告不再贅述。
(十一) 游進泓 這個案子也是Q點詐騙案,被告也是被害人,已
經跟數十位被害人提告而檢察官提起公訴。游進泓自稱
為Q點業代及圈內人,遇到Q點異常危機而成立Q點自救
互助會(名稱:活力Q互助會),被告不是拿Q點的點數
給游進泓,而是他答應被告及其他自救互助會成員,可
以追回彌補部分損失金額,所以原告是給游進泓現金,
並不是Q點(即被告事實上是以金錢交付給游進泓,並
非如原告所述被告支付Q點給游進泓),原告根本不了
解事實就胡亂說,欲顛倒黑白是非,實不足取。被告實
際上因聽信原告\"保證\"所言,而加入Q點,造成被騙金
額損失。
(十二)後來原告有約被告於7-11協商,因為被告主張原告保證
三個月平台運作正常的條件不成就,不符合效力而當然
不用給付,但是因兩造談不攏而發生爭吵,原告大聲嚷
嚷,甚至還動手打被告一拳,並且跟被告嗆聲說你住哪
裡在那邊出入我都知道,不要讓原告找上門就好看了(
上次開庭有提起),因為被告害怕安全問題以及擔心家
人遇到麻煩,想說息事寧人花錢消災,免得家人安全遭
到威脅,無奈被迫給原告第一筆錢2萬元。現在被告補
充當時7-11現場還有人有看到及錄音檔(住在寶興街)
,亦請鈞院為被告主持公道。
(十三)綜上所述,事實證明Q點平台是屬詐騙行為,讓被告掉
入詐欺之陷阱裡面,請求鈞院替被告這個受害人主持公
道維護社會正義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被告及被告姐姐向其分別借款31,000元、15,500元
,嗣被告僅償還20,000元,迄今尚餘26,500元未清償等事實
,業據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惟就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代墊款26,500元乙節,則為被告
所否認,被告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請求被
告清償代墊款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
,發生效力,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99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亦即契約雖已成立,惟於停止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於條件不成就時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4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
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台上字第91
7號判例參照)。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張對被告有前開26,50
0元代墊款債權,自應就其未違反與被告間之約定,得請
求返還代墊款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中被告與原告之對
話紀錄「(原告: 發哥 :我們是好朋友還是要把話講清楚
。你姐姐的500元美金等於台幣15,500元,我從今天4/14
借給她使用,一個月內保證她每天領10美金(加上她自己
的500美),一個月後平台有在正常運作。7/13你姐要還
給我新臺幣15,500元,謝謝。發哥:我們是好朋友還是要
把話講清楚。你的1000元美金等於台幣31,000元,我從4/
6借給你使用,兩個月內保證你每天領10美金,兩個月後
平台有在正常運作。7/5你姐要還給我新臺幣31,000元,
謝謝!以上如果同意請回覆)被告:同意,平台運作正常
,我自己的是7月5號還你31,000元,姐姐的7月13號還你
15,500元。」等語,可知原告對被告依上開約定之代墊款
返還請求權,乃係以「平台於108月7月5日、108年7月13
日仍正常運作」為請求之停止條件,亦即平台需於108月7
月5日、108年7月13日仍正常運作,被告始有返還代墊款
之義務,原告自應受此條款之拘束。又原告固據提出兩造
於108年8月4日之LINE對話記錄為證,欲證明被告仍於108
年8月4日販賣Q點予訴外人游進泓,故平台於108月7月5日
、108年7月13日仍正常運作,惟經被告辯稱其係遭訴外人
游進泓詐騙,方於108年7月29日匯款45,000元予訴外人游
進泓,其根本並未販售Q點予訴外人游進泓云云,並提出
匯款單為證,則平台於108月7月5日、108年7月13日是否
仍正常運作?已有可疑,則而此一不利益,揆諸上揭說明
,應歸由負舉證責任之原告負擔,然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
其主張之系爭平台於108月7月5日、108年7月13日仍正常
運作之事實為真實,揆諸前揭舉證責任分配規定及說明,
原告本件主張即無可採。
(三)綜上,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代墊款之停止條件即「平
台需於108月7月5日、108年7月13日仍正常運作」尚未成
就,被告自得拒絕返還系爭代墊款。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代墊款項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6,500元及自10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確定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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