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許芝黎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詹智嵐
被 告 邱義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詹智嵐、邱義中等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就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
為,均應撤銷。
被告邱義中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詹智嵐
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詹智嵐、被告邱義中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等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6月9
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撤銷。2.被告邱義中應
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詹智嵐所有。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
㈠緣被告詹智嵐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19,419元及相
關利息,原告便依被告詹智嵐之地址查詢,始知被告詹
智嵐於104年6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被告邱義中名下,惟斯時
被告詹智嵐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卻仍將系爭不動產以
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邱義中,顯然基於詐害債權
之故意,損害原告之債權。
㈡綜上,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
㈢提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12月30日中院麟民執105
司執辰字第136457號債權憑證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區○○段1399建號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影本、第一類謄本○○○
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等附卷為
證。
三、被告詹智嵐、被告邱義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詹智嵐積欠原告
119,419元及相關利息,原告便依被告詹智嵐之地址查詢
,始知被告詹智嵐於104年6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將附表所
示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被告邱義中名下,惟斯時被告詹
智嵐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卻仍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邱義中,顯然基於詐害債權之故意,損
害原告之債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12月30日中院麟民執105司執辰字第136457號債權憑證
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
區○○段1399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影本、
第一類謄本○○○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影本等附卷為證。被告二人均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都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244條第2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
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
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
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經查本件原告被告二人間
之買賣行為有損害原告之債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二人間之
買賣行為,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詹智嵐所有,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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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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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名稱│權利範圍│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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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區○○段○○○○○○號│100000分之733││
├──┼──────────────┼───────┤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
│2│臺中市○○區○○段○○○○○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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