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董瀚鈞 被告 王俊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