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債權人 曾宥豪 即振新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特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