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債權人桃園市友誼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鍾國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品程 (原名: 林進城 )、 劉振琪 、 林鎂琁 (原名: 林櫻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桃園市友誼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