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
戊○○被告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金本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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