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江(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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