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上訴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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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上訴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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