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51號債權人 吳怡玫 債務人 歐招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依聲請狀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述,債務人於兩造婚姻期間之總收入顯未達到新臺幣2,000萬元,且債權人未述明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本院遂於民國103年4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釋明確切之計算式及利息之依據,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乃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