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16號原告 黃奕軒 被告 楊曜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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