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8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曜中選任辯護人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王君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19號、第10150號、第10624號、第1234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531號、第15093號、113年度偵字第39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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