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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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高旺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何俊榮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意旨,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