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479號聲請人 黃彥豪 即拾柒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雲晉瑋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拾柒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彥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