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陳昱榮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義 被告 陳英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