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年籍、住居均詳卷)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