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3年3月」),於民國100年9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38號、100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482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1號、102年度訴字第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15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③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1月接續執行。而受刑人自100年9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1月2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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