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6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葉智揚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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